如果你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、食品药品安全、国有财产保护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,你可以通过12309检察举报热线、“公益眼”、“随手拍”等移动实时在线平台,向检察机关举报。
6月13日上午,恰逢首个“全国低碳日”到来之际,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。
来自新华社、中央电视台、中央广播电台、法制日报、检察日报、江苏卫视、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、澎湃新闻等中央及省级媒体记者受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。
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了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。
据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,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省份,江苏检察机关结合江苏实践积极探索,自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,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955件,其中办理诉前程序1789件,提起诉讼166件。
先后办理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、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典型案件,探索实践了运用督促履职令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等做法,促进了依法行政,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但是,在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,江苏检察机关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,特别是线索发现难、调查难、鉴定难、公益损害修复难等问题,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。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的指导下,经过专项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,制定了该《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集中体现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理念、新方法。在理念上,要求树立“督促之诉”和“协同之诉”并重的发展理念,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,又善于抓住典型实现“起诉一件、警示一片”,达到双赢、多赢、共赢的效果;在方法上,《意见》以近2/3的篇幅,为全省各地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颇具可操作性的办案“工具箱”,并且打通了多条参与公益诉讼的“公民通道”。
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问题
《意见》给出了五大“工具”,
一是完善举报机制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益诉讼举报电话,运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受理群众线索举报,推广“公益眼”“随手拍”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,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;
二是建立巡查制度,由各基层院院领导带队,民行部门牵头,会同控申、法警等部门,赴辖区内化工企业密集区、环境污染高发区、盗伐滥伐盗采滥采各类资源重灾区开展月度巡查和随机巡查;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,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;
三是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,从污染多发区群众、媒体人、社会综治网格员、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,走专群结合路线,拓宽线索发现渠道。
四是建设公益诉讼信息管理平台。省院牵头建立公益诉讼线索收集、管理、运用平台,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数据对接,综合运用大数据、互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提高线索的发现能力。
五是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。建立日常联络机制、信息互通机制、联席会议机制和证据交换机制,强化线索的发现、移送、磋商、处置。
针对调查取证难
《意见》规定了可以明察暗访,并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、无人机航拍、借助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调查的方式。
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机制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损害调查机制以及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调查。积极探索约谈公益损害侵权企业负责人等方式保障调查。
针对公益诉讼鉴定中“鉴定评估周期长”、“费用高”、“民事和刑事鉴定要求标准不同”等难题
《意见》提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特别规定、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、加强刑民鉴定衔接。要将鉴定评估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纳入年度预算。
对于公众关切的公益损害修复难题
《意见》提出了补植复绿、增殖放流、劳役代偿、土地复垦等公益损害创新性修复方式,要求责任主体自行修复,推动监管主体履行职责。
此外,《意见》倡导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,对于原地无法修复的,在异地建立修复基地开展集中修复,在修复公益损害的同时,起到办理一起案件,警示教育一方的预防作用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意见》还就推动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提出了倡导性意见,同时强调了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账户,不得直接管理基金。
《意见》还要求,各级院将公益诉讼列为一把手工程,在人员配置、经费保障、人才培养、公益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倾心尽力,积极推动党委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,推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,推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。以开拓创新、主动监督、积极作为的理念开展工作,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认同感、影响力。
文字 | 卢志坚 管莹 葛石烨
摄影 | 张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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